(一)严重“三违”
1.综采工作面进入刮板输送机或煤帮作业,未按规定停上级电源,未按规定闭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阀组的。
2.刮板输送机紧链时,人员骑链作业的。
3.停采期间,提前回撤、拆除各类安全保护的。
4.安装、回收设备未使用规定工具强装强拆的。
5.安装完设备,未按规定(验收)投入使用的。
6.胶带输送机、刮板输送机运行中,坐、靠、站在皮带架上、溜子挡煤板上作业的。
7.胶带输送机运行过程中,使用撬棍、背板等代替调偏装置处理跑偏的。
8.更换、延伸胶带输送机,倒带时人员在滚筒上方拖拽胶带的。
9.造成井下电气(器)出现一般失爆现象的。
10.电气设备高、低压保险采用铁丝等物品代替的。
11.电气设备保护不全、失灵或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,或擅自人为放大电气设备整定值、技术参数、执行机构,致使保护失效的。
12.操作大型设备、高压电气设备,未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规定的。
13.强令操作未检验、检验不合格等严重事故隐患的大型固定设备及特种设备的。
14.人员在设备液压系统运行波及范围的狭窄空间内处理液压故障,或更换液压系统配件,未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设备部件下落的。
15.井下私自拆卸、故意损坏矿灯的。
16.有漏电功能的开关(真空馈电开关、照明综保、移变低压侧等设备)未按照规定每天对低压漏电保护装置进行试验的。
17.机电作业擅自变更工作内容、扩大工作范围或与现场安全措施不符的。
18.综采工作面溜子、转载机未停机时,在溜子机头正对面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的。
19.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,未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、未断开其隔离开关和未打开截割部离合器的。
20.刮板输送机接链条违规使用单体液压支柱,未使用专用紧链装置作业的。
21.掘进机停机或检修时,未将切割头落地,上级电源未停电的。
22.停送电操作未执行两票制度的或在执行两票制度时未审核、签字、延期未办理手续的,操作电气设备时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及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。
23.井下带压检修、安装、拆除压力容器或压力设备,擅自调整压力系统或设备压力的。
24.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,带地线(地刀)送电的。
25.未办理增减负荷手续擅自增减使用负荷的。
26.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。
27.擅自改变供电运行方式未及时汇报的。
28.机电设备看护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期间擅自脱岗、窜岗、睡岗的。
29.带式输送机运行中在运转部位清煤作业的。
30.起吊作业(管路、单轨吊、重物等)过程中,起吊作业区域3m以外未设置警戒的。
31.放炮时不对设备、电缆进行有效保护的。
32.未经专用的行人通道穿越(上部或下部)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、刮板输送机以及其他转动机械的。
33.机电设备转动部位未加护罩或护罩不合格失效继续运行的。
34.各类接通管路未使用U型销或用铁丝代替U型销的。
35.对采煤机摇臂、掘进机截割臂、各类油缸等液压系统动作元件,在检修时未有采取可靠的支撑防护措施,且在液压臂或只靠液压件支撑的空间下穿越、停留和作业的。
36.乳化液泵站高压元件未按说明书定期检查更换,液压口承压螺栓、堵头缺失或不完好的,重要承压件缺少护罩或安全防护设施失效的。
37.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“三违”行为。
(二)重大“三违”
1.检修电气设备时,上级开关未停电、停电后隔离未打零位、未进行闭锁的。
2.电气设备擅自甩掉漏电、过流、保护接地等保护运行的。
3.提升人员的提升机超员的。
4.机电设备设施存在重大隐患,被责令停用整改,未整改验收擅自继续使用的。
5.重物在井下作业起吊过程中从重物正下方通过的。
6.设备运行中进行检修或违章作业的。
7.井下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、电缆的(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)。
8.机电设备检修、换大件过程中无操作规程或专项措施施工的。
9.采用强行送电的方式排除事故原因及设备故障的。
10.造成防爆电气设备、电缆出现鸡爪子、羊尾巴、老鼠洞、明接头等严重失爆的。
11.大型固定主要设备保护不齐全或失效及人为甩保护运行的。
12.高压检修、操作等高危作业未按规定配置合格的现场安全防护装置、安全工器具或个人防护用品,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,未按流程执行“验电、放电、挂接地线”等程序的。
13.掘进机运行时,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、穿越,或在机身与煤(岩)壁之间停留的。
14.地面高压检修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、杆号,不检查基础、杆根、爬梯、拉线和安全工器具的。
15.地面未按规定核实安全距离,在高压线路附近进行起吊作业的。
16.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“三违”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