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简介】
2025年3月8日至12日,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盘州市某煤矿进行检查,发现该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井下CO传感器不能监测真实数据。
2025年3月1日至7日XXX回风巷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到放炮后CO浓度均未超过20ppm(使用炸药量12kg5次、18kg4次);
2025年3月8日至9日现场检查时,在XXX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进行放炮实测(炸药量分别为12kg、6kg),放炮后CO传感器监测CO浓度最大值分别为119ppm、85ppm;
2025年3月8日现场实测时,使用200ppmCO标气调校XXX回风巷T2处CO传感器显示最大数值为123ppm,使用500ppmCO标气调校XXX运输巷迎头钻机处CO传感器、总回风斜井CO传感器,显示CO浓度最大数值分别为186ppm、334ppm。
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。
【办理结果】
经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和法制审核,认为案件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充分,定性准确,处罚适当,程序合法,同意处罚意见。依法作出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日,对煤矿、矿长分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【相关法律条文】
1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四百八十七条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、人员位置监测系统、有线调度通信系统。
2.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,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、建设,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:(十一)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,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。
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,责令停产整顿,明确整顿的内容、时间等具体要求,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【案例评析】
一氧化碳传感器与甲烷传感器是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,传感器不能监测真实数据将无法及时触发监控系统超限报警,导致煤矿管理人员对井下安全环境的误判,极有可能酿成事故。
通过本案查处,警示教育煤矿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,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,确保系统正常运行,严格按照《煤矿安全规程》定期对井下使用的传感器进行标校,对老化、损坏的传感器及时更换,确保井下传感器监测数据的精准度。
小编提醒:今年全国瓦斯治理现场会中,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明确提出无轨胶轮车尾气、工作面放炮、单轨吊、油漆等造成的一氧化碳报警不处罚。因此各矿井已无作假的必要。